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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学院书法协会章程
2014-05-19 16:42   审核人:

新乡学院书法协会章程

(2013年10月29日)

总 则

第一条 新乡学院书法协会是在新乡学院党委领导下、全校书法爱好者和书法教育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团体,是我校广大书法家、书法工作者和爱好者的桥梁与纽带,是促进我院精神文明建设、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新乡学院书法协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 “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提倡多样化,尊重艺术规律,以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繁荣师生精神生活为目标,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奋斗。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和专业特点开展艺术、学术和社会活动。

会员管理

第四条 本会会员种类以个人会员为主,凡在校师生,热爱书法艺术,具有较高的思想文化素质,符合入会条件,赞成本会章程者,由个人自愿提出申请,经由协会主席团审查合格,报本会批准并履行手续后,即可吸纳为个人会员。本会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及领导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有退出本会的自由。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权益,按时交纳会费,完成本会交付工作的义务,有为本会建设做出奉献的责任。

第五条 本会会员因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经一定程序后,由本会主席团讨论决定,可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取消会籍的处理。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决策机构是全校会员大会,全校会员大会每二年举行一次。其职责是:

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新乡学院书法协会章程》;

4、选举产生领导机构;

5、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七条 全校全体会员会议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本会设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或聘请。

第八条 新乡学院书法协会下设教工分会和学生分会。在总会指导下开展工作。分设教工分会和学生分会理事各一名。各分会理事任期一年,由秘书长会议提名,主席团会议决定并任命。

第九条 对于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经过民主程序,予以调整、罢免或撤换。

活动任务和形式

第十条 全面贯彻落实我校实践育人方针,积极开展各种实践育人活动,进行书法人才的教育和培养;本会以最广泛地团结书法爱好者和书法工作者积极开展我校书法活动为己任。本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和业务指导的职责。

第十一条 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努力提高我校书法爱好者和书法工作者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

第十二条 继承和发扬我国书法艺术的优秀传统,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提倡艺术形式、风格、流派的多样化。认真组织参加新乡市、河南省乃至全国的书法展览活动,参加国际书法展览、中国书法节等各种形式类别的书法比赛,以及其他评奖活动。大力繁荣书法创作、开展书法理论研究,组织学术交流,加强编辑出版,推动书法教育,培养书法人才,壮大书法队伍。对成绩突出的个人会员予以表彰或奖励。

经 费

第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学院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修改权、解释权属本会主席团会议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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